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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

日期:2022-10-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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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观点

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并依据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对帮工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作出相应调整。一是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修改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使表述更加简练;二是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被帮工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外部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过错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接受帮工或者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参加帮工活动,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当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而主动帮忙、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帮工的特定关系而为帮工人的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立法意旨是一致的。

《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解释原第13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对此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关案例

(2022)苏07民终1345号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培斗家建楼房,楼房整体施工发包给梁永志,其中的板巴木工施工(含板巴费用)经梁永志介绍发包给陈维警,梁永合为梁永志提供劳务,从事瓦工工作。梁永志租用贾沛生的吊车吊装建筑材料,陈维警为将其待施工的板巴运到楼上,请贾沛生的吊车司机帮忙吊运板巴,陈维警捆绑板巴,在吊运过程中,板巴散落,将梁永合砸伤。梁永合与梁永志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贾沛生雇佣的吊车司机与陈维警系义务帮工。涉案吊车司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梁永合损害,被帮工人陈维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维警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贾沛生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梁永合从事劳务活动中未尽到个人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永志对雇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培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梁永合承担30%的责任,梁永志承担20%的责任,梁永合、梁永志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同;陈维警应当承担50%的责任,陈维警应当赔偿梁永合的损失为119324.6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1751.8元后,陈维警还应赔偿梁永合975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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