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向未成年人售酒后其饮酒溺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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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甲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垫江县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且均已经年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5月,胡某甲等人来到垫江县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在陈某到达垫江县某某餐厅前,胡某甲及蒋某某一人喝了两瓶啤酒。陈某到达垫江县某某餐厅后,在胡某甲要求下,先喝了两瓶啤酒作为晚到的惩罚,后三人再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去垫江县普顺镇迎风湖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该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国家对经营者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一旦违反该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是过错行为。同时,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只是根据每个人的体质不同、酒量不同,饮酒后酒精对人的影响存在有个体差异,但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均会有所下降,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故垫江县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某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合胡某甲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以及蒋某某等人陈述其酒后意识清醒等情况,认定垫江县某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6%的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未成年人对于事物的认识能力有限,其对喝酒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足,加之自我保护的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溺水生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特殊的保护。本案中的餐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造成了未成年人溺水生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酒的伤害,从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源:垫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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