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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装修房内四岁幼童坠楼身亡 法院判决房主和家长共担责任

日期:2022-11-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装修房内四岁幼童坠楼身亡 法院判决房主和家长共担责任

作者:张泽端 雷书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房屋装修,改善家居环境,本是一件好事情。在这种时候,业主通常会关注施工队伍怎么样,装饰材料环保等这类问题。其实,除了这些,有个问题最不能大意,那就是安全!王某就因为忽略了这一最根本的问题而悔不当初。

为改善家居环境,王某决定对房屋尤其是客厅阳台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在装修队入场施工前,王某先自行将阳台玻璃全部拆除,想着装修很快就开始,就未对阳台缺口做任何遮挡。次日,装修队工头张某应约到王某家商量装修事宜,还带着4岁的儿子小强。

进屋后,王某未告知张某已拆掉阳台玻璃,两人即开始讨论施工问题。就在他们讨论间隙,小强一人向阳台走去。二人均未留意。2分钟后,小强从阳台缺口跌落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小强坠亡是王某拆掉阳台玻璃导致;王某则认为,张某未尽到看护义务才造成事故发生。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自担30%的责任,房主王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张某损失55.3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房主王某将房屋阳台处的遮挡玻璃拆掉后,未安放遮挡物,也未对合法进入房屋内的张某、小强作出房屋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提醒和说明,致小强独自玩耍时坠楼身亡,存在重大过失。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张某让4岁的小强在陌生的房屋内独自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情判定房主王某承担小强死亡损害后果7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业主装修房屋本是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一件美事,但在装修过程中要有安全防护意识,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尽到安全警示和告知义务,切莫因疏忽大意酿成伤亡事故。此外,家长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要注意检查自家阳台、飘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安装防护栏、防护窗。在带领孩子进入新的环境时,要注意查看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切勿让其攀爬窗户及阳台护栏。孩子监护要上心,安全警钟要长鸣。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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