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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禁排“提醒”,一经营者暗管排污被判刑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视禁排“提醒”,一经营者暗管排污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溢轩 郑森林,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污染防治攻坚战已经打响多年,但仍有一些经营者心存侥幸。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陈某曾在东台市经营一废旧塑料厂,2012年因污染被当地政府责令关停。赋闲的陈某对废旧塑料回收加工这条“财路”始终念念不忘。2018年8月,陈某租赁了海安市王某的一处厂房后重操旧业,并雇请多名工人进行塑料薄膜的粉碎、清洗和加工。起初,陈某将清洗后产生的废水通过厂房内的地槽流入厂房外沉淀池内,再排入厂区雨水管道。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后,要求陈某停止生产,不得将废水排入外环境,并敦促尽快完成项目环保验收。

但利欲熏心的陈某对环保主管部门的“提醒”置若罔闻,他自作聪明地在厂区内增设沉淀池、隐蔽处开设出水口、设置管道连接污水管网,企图瞒天过海。2019年3月,经群众举报,陈某违法排污的事实东窗事发。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并认定,陈某构成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废水中总锌含量14.6mg/L,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92倍。事发后,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陈某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影响,并向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监测费用等合计980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锌超标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人陈某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表示,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如皋法院将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地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护碧水蓝天净土。本案的判决警醒那些试图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者,切莫自以为是、心存侥幸,任何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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