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标准排污致人损害的,是否无须承担责任?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某些生产工艺不可能完全避免排放“三废”等污染环境的物质。出于发展经济、保障国计民生与保护环境的综合平衡考虑,国家一方面允许这类生产企业之存在,另一方面又制定出环保标准,将其排污量限制在人们可以“忍受的限度”内。为了规制排污行为,国家对于排污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个标准是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合法与否的一个最低标准。违背了相应的排污标准而排放污染物的,相关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但这种国家标准并不是排污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即便是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只要致人损害,满足承担环境污染责任要件的,就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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