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为达到惩罚不法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以及遏制类似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损失程度、加害人恶意主观程度等诸多因素后,最终作出判决不法行为人支付超出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一种赔偿制度。倾向法律实用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该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始终遵循损害与赔偿相适应原则。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首次在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出现,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采取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处理具体案件已经无法充分体现公平和公正性。为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更好地惩戒环境破坏者,《民法典》第1232条设置了惩罚性赔偿的措施,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此规定如果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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