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只能选择损害赔偿的途径吗?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可见,国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并不是采取简单“一刀切”的金钱赔偿的做法,而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科学包容的态度,更坚持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思路。对于可以修复的生态环境以修复为主,并为侵权人规定了合理期间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相当于一次将功补过的改错机会。同时,又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侵权人懈怠履行职责时,有关机关及组织可以采取自行修复、委托修复的方式,尽早完成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职责,并有权利向被侵权人进行费用追偿的制度。整个制度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权利义务设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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