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用益物权范畴。(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以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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