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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追偿

日期:2012-04-22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在该法起草过程中,一些部门和专家曾建议对追偿权的问题作出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对追偿权的问题有过规定,比如,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未对用人单位追偿权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对于能否追偿或者追偿多少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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