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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区别?

日期:2012-04-22 来源:侵权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机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派遣的员T到用工单位工作,但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工作人员实际上是听从和服务于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务者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涉及劳务派遣的事项进行约定。用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务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务报酬;(三)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四)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理机制。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且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当作为第一顺序责任人的用人单位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时候,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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