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法律规定和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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