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法律规定和待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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