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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问题

日期:2022-10-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补偿请求权的要件。依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取得补偿请求权: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1)行使的时间。是“离婚时”。离婚时是指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

(2)向对方请求。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当事人符合条件而未提出时,法院应行使释明权。

3.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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