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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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