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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服务期”

日期:2012-01-20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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