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可以。《民法典》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因此,业主有权聘请还是不聘请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业主可以根据需要,解聘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依法进行。一方面,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首先参加人数需要符合条件,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次,由于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四,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故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另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如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否则业主解聘或更换物业公司属于单方违约,需要赔偿物业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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