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吗?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上述规定中的“业主”并非单个业主,而是指全体业主。单个业主是不能行使解除权的,必须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才能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程序”,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而且对参与表决和同意的业主数量有所要求,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外,业主最终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应当赔偿物业服务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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