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同意电梯改造,济南一法院责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李某某所居住的小区在去年夏天对电梯门禁进行了改造升级,实行分层刷卡乘梯门禁,持门禁乘电梯只能到达自己所居住楼层,其它楼层均无法进入。原告并不同意该分层刷卡方案,便开始挑物业公司的各种毛病,目的是想让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卡通往每户居民楼的权限,目的未达到后,于今年1月底,原告李某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历城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在2020年10月给济南某小区物业公司送达整改函,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历年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公示。物业公司未做任何答复,遂起诉物业小区,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及共有部分收益情况等四十余项诉讼请求,并要求物业公司出示业主安装分层刷卡乘梯设备的同意书,否则物业公司立即整改,对电梯门禁进行复原工作并取消分层刷卡乘梯制度。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均在小区相应位置进行了公示。原告多达四十项的具体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区电梯的升级改造原因是小区楼顶多次发生人为破坏事件及损坏电梯的现象。改造是基于业主的实际需要而免费改造的,客观上并未给业主造成不便。原告所诉,否定电梯分层刷卡的要求也仅仅是个人要求,并不能代表其他甚至大多数业主的要求,其诉求完全是基于个人的意愿,法院应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面对这起物业纠纷,主审该案法官高峰在第一次庭审了解到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被告双方矛盾积怨较深,这起纠纷矛盾点不在于物业有没有公开、公示帐目及服务事项上,关键是李某某要通过本案解决被告小区电梯改造升级是否合法问题。从被告济南某小区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小区物业管理并不完善,物业仅提供了83%的业主领取了电梯卡的记录表,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业主同意改造电梯升级的证据。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电梯的改造升级方案是否经业主的同意成为案件的关键。如果因物业公司当时拿不出业主同意升级电梯门禁的证据而判决物业公司败诉,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势必影响其他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还会引起物业公司的上诉,浪费司法资源。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经过李某某的同意,庭审后,法官做出这样一个决定,该案的诉讼进程暂时停止,责令物业公司在庭审后15日内向法庭提交业主是否同意电梯改造方案的证据。物业公司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提交了311户业主(已经超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同意改造电梯升级的书面协议。面对这份证据经过高峰法官的调解,李某某和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放弃了其他四十余项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也同意不会因原告迟延交纳物业费用而限制停止其电梯卡及门禁卡的使用。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虽然在与业主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使用分层刷卡乘梯门禁无可厚非,该系统显然对防盗防闲杂人员很有效果,但假如遇到紧急特殊事件,邻居想帮忙也无能为力。希望物业公司和社会在将来的物业管理中,能够在分层刷卡乘梯的这一小小细节上多一些人性化,为业主着想,鼓励研发更好的、更完善的技术来服务于业主。不让邻里关系“画地为牢”,而要做到“君子游必择贤,居必择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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