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949.950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有以下四项:
(1)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所谓退出,是指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离开相应的物业服务区域,如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退出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人所雇用的保安、门卫应当离开保安室、门卫室等。
(2)妥善交接义务。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3)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要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尤其是与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
(4)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第(1)(2)(3)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