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48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岀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将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从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由此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要需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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