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人体临床试验需满足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临床试验是医学发展中的重要环节。例如,为了研制新冠肺炎疫苗,需要招募志愿者进行临床试验。考虑临床试验涉及公民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民法典》规定进行临床试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临床试验的目的是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
(2)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3)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4)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法律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有什么限制吗?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26日,一个引起医学及生命伦理学界震惊的消息被媒体披露:以贺建奎为项目负责人的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此消息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业内专家对实验的动机和必要性、实验过程的合规性、实验影响的不可控性提出质疑。2019年12月30日,“基因编辑婴儿”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贺建奎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贺建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热议。根据《民法典》第1009条之规定,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但要求此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果违法进行此类活动,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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