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发生摔伤或者抱错婴儿这类事情,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判断某一活动是否属于诊疗活动则是认定的关键。而在医院发生摔伤、抱错婴儿这样的事实并不属于医院这样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范围。因此,若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欠妥的。但是,医疗机构毕竟是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医院地面滑倒而导致摔伤,并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至于抱错婴儿这类事件,如果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存在管理上的失误、疏漏,并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的,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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