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且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主观标准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其的判断应以客观的表现来判断,医疗机构是担负救死扶伤的机构,医护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因此,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不能以技术水平有限为由而免责。即根据医护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医疗机构的规模级别、所从事的专业等方面考察他是否达到了与其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所达到的平均水平,对于达不到相应技术水平而出现的误诊误治的应认定其有过错。客观标准主要考察医护人员是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医护人员负有不得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的义务;负有请会诊、转诊、转院的义务。除此之外,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得违反“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其次确定是何种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应该是过失,如果是医护人员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责任,而不是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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