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其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对患者而言,接受治疗的过程本就十分辛苦,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损害对其而言无异是雪上加霜。依据《民法典》第1223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民法典》将医疗机构列入患者请求求偿权的一方是十分合理、公平的,因为相对于患者而言医疗机构是更加熟悉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缺陷,最能更早发现血液不合格问题的一方,并且医疗机构也是与这些产品提供者接触最密切的一方,况且医疗机构赔偿后,还有权继续向负有责任的提供机构进行追偿。据此受到损害的患者有权选择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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