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哪些情形医疗机构可以主张免责?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上述3种情形下医疗机构是可以免责的。但为了更好地、更全面的保护患者的权益,即便是出现上述3种情形,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