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员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向患者说明具体医疗风险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人员与患者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关系,对于患者而言与医务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在诊疗过程中十分重要。一方面,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有知情权;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有义务如实告知患者在接受诊疗、手术时的医疗风险。当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其近亲属有权获得来自医疗人员对患者所需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说明,并需要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否则,一旦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