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是否意眛着医院能够当然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签署知情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医生在身体上开刀以治疗患者疾病,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合法化。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患者本人极其近亲属是享有知情权的,即对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权利知晓。签署知情同意书是对患者极其近亲属履行知情权的表现,并不是医疗机构免责的事由。医院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看是否对患者造成损害事实及后果,故医院等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为理由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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