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和识别合同无效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答:《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其第四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作用,若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将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采用正反两个标准:一是如果某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是如果法律、法规虽未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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