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时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吸纳了《合同法》关于该类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亦部分吸纳了《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关于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认定标准的规定,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切实保障交易安全之间作出了新的平衡,最终形成了本条规定。
二、显失公平的概念及特征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因显失公平订立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者撤销。
显失公平行为的特点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承担较多的义务而享有较少的权利,而另一方享有较多的权利而承担较少的义务;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程度;受显失公平伤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汀立民事行为的行为。
三、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有偿民事行为,有给付或者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平衡上,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这种不公平的结果,不是一般的不公平,而是显著的不公平。(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在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轻率、无经验等不利的因素,对民事行为的内容在认识上有不准确的问题。享有过高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这种民事行为的时候,具有利用对方当事人轻率、无经验而与其订立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诸如利用自己的优势,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条件;当事人在订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使对方对自己不利的问题不知晓;利用对方的经验欠缺和轻率,使对方对不利于自己的方面不知情,而与自己订约。
四、合同法中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区别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关系密切。乘人之危的行为常常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也可能是由于乘人之危造成的,但两者并不是等同的。一方面,乘人之危并不必然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为,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不平衡或者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是以双方所获得的利益可以计算为前提的,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利益本身难以计算或计量,则很难确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如某人趁他人急迫心态购买他家的“传家宝”,由于此种标的难以用价格衡量,故无从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乘人之危。另一方面,显失公平的行为并非都是乘人之危造成的。可见乘人之危较之利用他人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过错程度也较重,因而《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别规定是有道理的。
【相关案例】
1.当事人以签订合同时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合同法》第8条及第5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若签订合同吋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须提供存在乘人之危情形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5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2.劳动者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享有撤销权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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