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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效力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日期:2020-0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5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本条对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发布生效原则。

公告方式,是指通过在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广播电视传播以及互联网发布等公共媒介形式发布意思表示。以公告方式发布意思表示,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共媒介知晓。因此,通过公告发布意思表示后,法律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吋可以了解的状态,故采用发布生效原则。公告通常没有特定、明确的相对人,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领公告、各类悬赏广告等,不可能采取到达生效的做法。相对人是否知道该意思表示,不影响意思表示的生效。

二、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招标投标的优点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岀,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英美法也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但认为招标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因为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的说明,对达成协议的双方都有拘朿力。

三、收购要约公告后即生效

收购要约公告后,收购要约便开始生效。关于要约何时生效,有四种理论:一是表达说,即表意人的意思决定一旦具备外在形态,要约就应当生效;二是发出说,即意思表示已经做成,并且发岀,要约开始生效;三是到达说,即以要约到达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四是了解说,即相对人必须通过感官交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何时生效采到达说,但收购要约采发岀说。

【相关案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要约邀请,竞买人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行为属于要约

一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li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2.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上海南都白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晓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9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网

3.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挂牌信息公告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周益民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挂牌信息公告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这种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对产权转让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在产权交易机构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如果不实质性损害意向受让人的权益,可适度保护产权转LL人的交易自由;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正式意向申请之后,涉及实质要件变更的,应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因此而致使意向受让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2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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