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
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川销售商品的意思表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相关观点】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所谓单方行为,例如悬赏广告、抛弃、遗嘱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何时发生,现行法未有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于其意思表示成立同时发生效力,此为原则,如法律有特別规定则属于例外。因此,悬赏广告、抛弃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即发生效力。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至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二、许诺销售是一种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专利纠纷规定》第24条规定:“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沾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据此,许诺销售有以下两个特点:
(1)许诺销售是一种“销售产品”的意思表示,即以销售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否以销售为目的,可以根据客观行为进行推断,如广告、橱窗陈列、展销等行为显然都是以销售为目的。
(2)许诺销售是一种单方行为。许诺销售行为不需要向特定的当事人作出,因此是一种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单独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许诺销售。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抛弃需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这里自愿交回实质上就是指承包经营权人主动抛弃其承包经营权,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消灭,复归为土地所有权人。从法理上讲,用益物权人自动抛弃其物权,只需要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该抛弃行为就发生效力,无需再履行其他的手续或行为,也无需告知所有权人。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根据该规定,用益物权人抛弃其物权还需要对所有权人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为发包人预留一定的期间,这有利于发包人作出下一步的安排,以防止发生撂荒现象。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能将单方行为等同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较多单方行为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像撤销、解除等形成权的行使、代理权的授予等单方行为,都需要向相对人作出。例如《合同法》第%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但在行使解除权时,必须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第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法律行为的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发生效力。但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如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要采取法定的形式;遗嘱人应具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的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的生效遗嘱意思表示,但即使遗嘱人遗嘱意思表示生效,也可能因为遗嘱内容不合法,而使得遗嘱无效,未实现遗嘱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
【相关案例】
互为遗嘱继承人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撤销遗嘱已生效的部分
一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案例要旨: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n*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案号:(2011)日民一终字第553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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