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删除。
有观点认为,涉合同类诈骗行为应当毫无疑问地被定性为以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诈骗的非法目的,当然是绝对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有效可能性探讨的余地。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还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要分析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首先必须弄清楚何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说认为,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当事人故意表现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二是作为一种表象的合同行为,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性;三是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隐匿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具有主观规避法律的故意。还有论者指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本质上为脱法行为,行为人故意采取法律具体文义规定所未禁止的迂回和异常的行为方式,使行为表面上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实际上使其行为避开了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和具体实例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或者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是被列举最多的典型。无论是联营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表面上看都是合法的,但它们均掩盖了借贷行为违反了企业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的规定。
综合学者论述以及相关实例,对于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笔者得出一条十分重要但却经常被学界忽略的结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应当是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而非单独一方的目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共同目的应当是双方通谋的结果,至少也是双方共同明知或理应知道的,这点理应成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一个重要特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的“目的"之所以应是合同双方的共同目的,其原因在于合同是双方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外在表现的合同行为之下掩藏着的是另一合同目的,并且正是这一目的行为才是双方真正意欲实施的。但因为这一目的本身非法,所以双方才“曲线救国"式地订立了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使得被掩盖的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形式合法的外观。概言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本质是以形式合法掩盖实质非法的合同。以赠与合同为例,在受赠人不知情的前提下,赠与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而成立的赠与合同,虽然赠与人的动机非法,但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发生在赠与人与受赠人通谋或合意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通谋,则可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相反,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受赠人并不知情,其既不符合恶意串通,也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然,由于该赠与合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在撤销前,该赠与行为不得以合同目的非法为由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如果仅仅是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方的目的,而不是双方的共同目的,就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构成要件,在效力认定上也得不出合同无效的结论。那种想当然地认为实施诈骗而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的观点,正是没有弄清楚这一点。推而广之,集资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与此相关的民事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同样属于可撤销合同。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