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探析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我院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较大。在此笔者对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人或其它组织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具备房屋租赁许可证,但现实的房屋租赁活动中,相当多数的单位并没有办理房屋许可证,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大多数铁路企业作为出租人的都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通常情况下应属有效合同。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规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效力等级属于行政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参照适用,而且这项规定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作出的此项规定,企业是否具备租赁许可证,并不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影响。如果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的,可以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房管部门备案,但是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很少有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答案是有效合同。
我国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备案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必须是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属于部委规章性质,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三、出租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如何认定合的效力。
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如果出租的房屋的相关报建批准手续齐备,仅是由于其它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物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2、如果出租的房屋没有相关的报建手续,则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违章建筑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只能称其为由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堆积而成的类似于长方体的物品,筑章建筑的存在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以违章建筑做为标的物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出租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经过消防验收,只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才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这类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就出租使用,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除此之外,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则不能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消防法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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