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天灾人祸》概不负责”的条款,双方就“天灾人祸”的理解有争议时,如何解释
答:《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若发生纠纷,双方就“天灾人祸"不能达成一致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典当行的解释。例如因典当行保管不当造成虫伤、鼠咬、霉烂等不应当认定为天灾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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