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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做客节目解读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缴纳与赔付有关问题

日期:2017-05-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7年5月5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第八期开播,节目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倪平律师做客节目,解读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缴纳与赔付有关问题。

前 言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1951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也涵盖了工伤保险的内容。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2004年1月1日,国务院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于维护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见,工伤包含的范围非常大,基本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权利。而且,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不因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阻却工伤认定,即使在某种情况下,违反工作纪律、超出工作职责,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秩序、安全等合法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伤情形除外)。

二、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非常完整,基本保证了受伤职工因该伤情造成的损失得以全部赔偿,尤其是一些伤残等级较高的工伤人员,几乎得到了“终身制”的帮助,这对工伤人员受伤后的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治(医)疗费;(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四) 康复治疗费;(五) 辅助器具费;(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七) 生活护理费;(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 伤残津贴;(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伤保险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用人单位未与发生工伤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办?

现实中,有个别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人社部门有权按照调查结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还有一些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以再次明确: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工伤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用人单位反而要承担巨额的赔付义务,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缴纳相关保险,否则一旦出事,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负担。

五、出了工伤事故,应如何处理?

发生了工伤事故,按以下流程处理。

申请主体: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及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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