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喇叭导致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
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开车过程中,因前面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被甩出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几方协商因赔偿责任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按喇叭是为了提示行人和车辆,更重要的是汽车和三轮车根本就没有碰撞,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笛后使得三轮车司机收到惊吓,致使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三轮车侧翻与李某鸣笛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就损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在道路上,是否因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而不在于是否具有碰撞情形。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且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哪怕没有发生碰撞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李某按喇叭致前方三轮车车翻人亡是属于交通事故。
其次,在汽车的行驶中,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根据需要和规定发出必需的音响信号,提醒行人和引起其他车辆注意,保证交通安全。但汽车鸣笛应符合《交通安全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范,尤其是遇到非机动车、年长或年幼行人时,应主动让行,切勿急促、大声鸣笛,以免对方受到惊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
再次,汽车所投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综上,李某鸣笛与三轮车车翻人亡有着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承认,保险公司也同样应承担责任。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董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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