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乘坐人明知司机无照驾驶仍然乘坐发生事故乘坐人是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2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21日,申某驾驶小型客车(上有乘客雷某)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某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小型客车撞在路边树上,造成雷某受伤,小型客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认为申某无驾驶执照而驾驶车辆,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事故是由申某驾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认定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雷某不承担责任。雷某受伤后,到医院门诊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胸、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左髋部皮擦伤,脑外伤反应,医院建议休息十天。为治伤,雷某支付医疗费用804.40元。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204.40元。庭审中查明申某与雷某系同村村民,雷某明知申某无驾驶执照而乘坐车辆。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应该对交通事故致雷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雷某明知申某无照驾驶仍然乘坐,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雷某应承当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申某赔偿雷某各项损失的70%,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358.28元。
【法律评析】本案审理中,雷某认为自己是乘坐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自己不应当负责任,应当由申某作为事故肇事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申某则认为雷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仍然乘坐,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也应对事故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在明知司机无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车辆,发生事故受伤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所谓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的过错是必不可少的原因之一。这里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过失。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乘车人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因此,本案中雷某明知申某无驾驶证仍乘坐存在过错。二是受害人的行为不当,即为自己利益或在伦理观念上不当。本案中,雷某明知申某无驾驶证仍乘坐的行为实属不当。三是受害人对于加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是已经预见的。这一点应与过失相抵明显区别开来。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因为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过失相抵事前并不能对事故的发生有所预见。而本案中雷某明知搭乘一名无驾驶证的人开的车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却仍然搭乘。自甘冒险情形下,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自甘冒险情形中,受害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予以相应的减轻或者免除。本案中,雷某明知申某无驾驶证驾驶属违章行为,安全风险较高,但其仍然乘坐,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法院据此认定雷某的行为为自甘冒险,故判决雷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驾驶或乘坐道路交通工具属于高度危险的行为,大家在乘坐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同时也有利于自身安全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诸如本案例的自甘冒险行为,有很大一部分人,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坐人,均漠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规,待到事故发生时才吸取教训,但有的人已经为时已晚,付出的是鲜血、健康乃至生命。因此,为自身、为家庭、为他人、为社会,我们都应当杜绝这种自甘冒险行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