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标签:劳动争议⊙社会保险⊙法院受理
案情简介:2008年,王某从劳务派遣中心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补办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后该案因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实务要点: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及《<</span>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陈龙业,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答复与指导》(20120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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