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社会保险

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日期:2016-01-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不可和职工约定规避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

问:某私营企业经工商局批准成立,我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为该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公积、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聘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但被告知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原单位告知我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了明确约定,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请问,谁应承担我的养老保险费用?

答: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必须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作者:梁警予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