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歌舞厅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险合同,期限为1年。1年到期后,该歌舞厅没有续保。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乔某前来洽谈续保事宜并达成一致:该歌舞厅投保5年,保费共8万元。签订合同以后,歌舞厅负责人答应第二天去银行划账。为了表示信任,乔某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当场开了8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字。次日清晨,该歌舞厅失火。发生险情以后,该歌舞厅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保费未到保险公司账上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歌舞厅与保险公司代理人乔某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公司以歌舞厅未交纳保费为由否定合同成立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既然指责歌舞厅未尽缴费义务,自然表明其已首肯了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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