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5月3日,任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到期前任某提出续保。2007年4月30日,任某向保险公司昀业务员熊某递交了投保单,熊某接到投保单后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熊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2007年5月10日,任某的车停放在路边时被一辆车撞了,肇事司机驾车而逃。任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说并未收到保险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熊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后,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熊某的责任。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