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某的女儿今年19岁,因精神不正常辍学在家。一天下班回家,袁某见女儿不见了,于是,决定为女儿购买意外保险,万一出了事儿还能获得一大笔保险金。袁某在保险代理人李某处顺利地为女儿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意外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合同中本该由被保险人签字的地方也均由投保人袁某代签。在购买保险后的第二个月,袁某的女儿被发现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遂向保险保险篇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袁某购买保险前其女精神不正常且已走失,故拒赔。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袁某的女儿签字均为投保人袁某代写,不符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的条件,故该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袁某为其女投保,未将被保险人袁某精神不正常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末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篇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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