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曾某把车卖给朋友段某,并告知段某此车已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不久,段某驾驶这辆车时将李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责任全在段某,并出具了损失赔偿书,金额为1.8万元。事后,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之后以段某不是保险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的做法有理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依法可以不赔付保险金。本案中段某虽然依法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书,它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也就是说,段某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署人,在他的主体资格没有经过有关程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段某不能直接享受合同利益。车辆转让时要使关于车辆的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须按《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对保单签署后,原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侈时起就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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