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为某国家机关司机。一日,田某驾驶单位的轿车送朋友到外地办事。途中,由于田467法律常识全知道某车速过快,且精力不集中,将横穿公路的骑车人撞成重伤。因田某驾驶的车辆由单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田某所在单位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田某属于公车私用,增加了保险人的危险性,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本案中,田某虽然属于公车私用,但田某作为该国家机关的在职司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解释。因此,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理解为针对的是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所以,田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在其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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