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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范本

投保人畏罪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日期:2012-02-25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薛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其妻子,合同生效后,每年薛某都按约定交纳保险费。2008年3月,薛某因涉嫌挪用款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杀身亡。因为薛某是自杀,所以,当薛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不在赔偿范围内。那么,畏罪自杀,保险公词是否应当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律师解析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可见,法律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了保险人充分的选择权。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法防止被保险人以自杀的方式获取保险金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畏罪身亡,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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