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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固定加班费吗

日期:2012-02-23 来源:北京工伤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韩某在某厂打工,除正常工作8小时外每天都要加班四五个小时,每月除一两天休息外无论任何节假日都必须照常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另加固定加班费400元。请问,该厂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该厂的做法不合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且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韩某所在的工厂采取固定加班费的做法严重违反加班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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