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员工吃工作餐卡鱼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5年3月26日,江西法院网发表了何莎、吴娱琴的《员工吃工作餐卡鱼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一文,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案情】
一日,周某被公司叫来加班。加班时,中午公司配备了工作餐。在吃工作餐时,周某不小心被鱼刺卡到后受伤。
【分歧】
对周某吃工作餐被鱼刺卡继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工伤,理由为周某吃饭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另外是因周某自身的过错而导致了被鱼刺卡喉受伤的后果,故对此后果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属于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工伤,理由为工作时上厕所摔倒受伤属于工伤,而吃饭与上厕所一样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吃工作餐并不是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另外如果公司不叫周某来加班,就不会出现受伤,周某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原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周某因吃工作餐卡鱼刺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具备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或者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相关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方能认定为工伤。原文作者对该三个条件进行了阐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本案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个条件是没有异议的,能否认定工伤就要看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原因,即工作与伤害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至于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作原因主要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的工作原因大致包括如下: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在本案中,周某是因工作上的需要在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其和上厕所等一样是生理需要,正是因为要加班而吃工作餐才发生了卡鱼刺,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其误食鱼刺致伤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这一情形。此种情形认定为工伤,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作者:包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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