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作时间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峰 安源区人民法院 尹天兰
【案情】
张某在酒店做厨师工作。2013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酒店规定下午作息时间为14:00-16:00分),张某因在路上碰到同事小周,觉得上班时间尚早,便与其到该酒店的职工宿舍一起看电视时突发疾病。小周立即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张某家属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张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家属不服,遂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分歧】
非工作时间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突发疾病虽然不是在单位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其一直未离开过酒店,理应属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不能因为未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就认为没有在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在酒店,但其并未到岗工作,而是在职工宿舍与同事看电视时突发疾病死亡,显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且其突发疾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因此,不应认定张某构成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时间”指的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以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时间。张某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张某虽然在工作场所,但实际未在工作岗位上,而是跟同事在员工宿舍看电视,所以张某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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