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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改进

日期:2015-04-2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99次 [字体: ] 背景色: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改进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刘家梁 杨长福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呈多发态势。在患病职工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是否认定为工伤,对死者家属权益的影响极为重大,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是否完备、无缺,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因素。因此,关注法律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审视其确定性及公正性,在当前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自然不成问题,它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弱者的关怀和体恤。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该规定有三个不足之处:一、未考虑职工死亡原因。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是职工自身病情的发展所致,还是因为工作单位的原因所致,比如强制加班、超负荷劳作、工作环境恶劣等,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如果是工作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纵使超过一分甚至是一秒,就把职工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有违法律公平、公允的原则。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用人单位在职工突发疾病后,可能会竭尽全力对患病职工进行抢救,在48小时内维持其生命特征。而在48小时之后则放弃抢救,或者推卸责任;而患病职工家属在此也面临两难选择,对于病情危重的患病亲人,家属肯定希望通过积极抢救挽救患者的生命,然而在面对48小时这个临界点上,为了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有些病人家属也可能不得不作出违心的抉择,放弃治疗。因此,该条规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容易引发道德困境,冲击人们的道德底线。三、时间节点的难以操作。有些病人,刚开始发病时特征并不明显,其病情往往有一个逐渐恶化的过程,直至明显的患病特征突然显现。那么,在计算职工突发疾病的起始时间时,应该如何操作呢?是从最初出现轻微的发病征兆开始、还是从病情发展的其他环节入手极易引发争议。而且,职工在突发疾病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注意到发病的的确切时间,也都是问题,比如,职工在工作期间一人突发疾病,等到被人发现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那么此时该如何计算职工发病的起始时间呢?显然,认定其具体的发病时间,在实际生活中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从操作便利的角度上说,48小时的刚性规定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精确把握,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给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带来不便和困惑。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对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理念,对职工这一群体的保护力度不强。因此笔者建议:

一、法律应该区分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患病的原因,把属于用人单位的因素导致职工患病的情形排除在48小时的适用范围之外;二、适当延长职工抢救的时间。将抢救突发疾病职工的时间规定为48小时,时间太短,建议适当延长对患病职工抢救的时间,以更好地保护患病职工的生命权益,降低因为抢救时间规定过短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三、明确职工患病的时间计算起点。对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应从医学的角度确定一个发病的时间点,以利于对此类案件抢救时间的准确计算。四,抢救时间计算方式以天为单位,以规定5天至10天的抢救时间为宜,且发病第一天不计算在抢救期限在内。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或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工伤认定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法律在设定工伤认定规则时,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法律理念上适当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倾斜。只有充分保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才能解除他们工作上的后顾之忧,把企业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处理,以厂为家,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才能和谐,劳资关系才能日益巩固。这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该及时启动立法的修改程序,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更为完备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广大的劳动者,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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