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
——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依约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标签:质押|股票质押|典当|绝当
案情简介:2008年,李某以股票作为质押物向典当行借款70万元。因典当期满,李某未续当,亦未赎当,典当行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得款49万余元。李某诉请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①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典当行所签股票典当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②李某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因典当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违约之处,其更改股票交易密码行为亦依双方所签合同约定,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实务要点: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案例索引:辽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2008)东民三初字第369号“李某与某典当公司典当合同纠纷案”,见《裁判要旨·民事》(张天秀),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法制社月版)》(200911/11:198)。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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